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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鴻斌楊台清柳章峰

原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吉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被告
己○○
被告
丙○○
被告
戊○○○
被告
庚○○
被告
辛○○
被告
丁○○
被告
巨益機械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黃明模
法定代理人
被告
黃財進

右列被告因被訴違反專利法案件(九十年度自字第四六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違反專利法案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諭知免訴判決在案,茲據自訴人即原告聲請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首開條文但書規定,應由本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鴻 斌

法 官 楊 台 清

法 官 柳 章 峰

書記官 歐 明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右列被告因被訴違反專利法案件(九十年度自字第四六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