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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九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詹日賢顧正德劉興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九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五

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顧 正 德

法 官 劉 興 浪

書記官 黃 士 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九號於民國 92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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