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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二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郭千黛姚銘鴻柳章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二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右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 千 黛

法 官 姚 銘 鴻

    法 官 柳 章 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歐 明 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二號於民國 93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