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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四八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陳鴻斌柳章峰姚銘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四八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鴻 斌

法 官 柳 章 峰

法 官 姚 銘 鴻

書記官 劉 秋 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四八號於民國 92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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