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二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二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右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