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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一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劉興浪楊台清蔡志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一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楊 台 清

法 官 蔡 志 宏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一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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