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十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姚銘鴻蔡志宏張珈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十號

原告
乙○○
原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被告
統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被告
丁○○

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七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乙案,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七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原告提起之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張珈禎

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十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