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十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十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淑芬律師
- 被告
- 統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 被告
- 丁○○
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七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乙案,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七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原告提起之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