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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一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林誌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甲○○
被告
乙○○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乙字第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甲○○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檢送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送達證書回證、戶政資料、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惠乙九十三執四七四字第○五九七○號函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乙份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林 誌 誠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一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