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苗秩字第三七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苗秩字第三七號
- 移送機關
- 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
被移送人 乙○○
甲○○
右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苗警
栗刑字第○九三○○○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甲○○共同意圖滋事於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各處罰鍰新台幣壹萬伍仟元。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行為時間: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十一時二十分許。
(二)地點:苗栗縣苗栗市苗栗縣政府大門前。
(三)行為:以祭神為藉口,意圖滋事於公共場所妨害公共秩序,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員警執勤報告書。
(二)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蒐證錄影帶二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五條、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