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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苗秩字第三七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誌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苗秩字第三七號

移送機關
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

  被移送人 乙○○

       甲○○

右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苗警

栗刑字第○九三○○○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甲○○共同意圖滋事於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各處罰鍰新台幣壹萬伍仟元。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行為時間: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十一時二十分許。

(二)地點:苗栗縣苗栗市苗栗縣政府大門前。

(三)行為:以祭神為藉口,意圖滋事於公共場所妨害公共秩序,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員警執勤報告書。

(二)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蒐證錄影帶二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五條、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林 誌 誠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苗秩字第三七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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