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七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張珈禎
- 被告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七九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 緝字第一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補充被告甲○○於九十一年間,將抵押物出質於台中市○○區○ ○路與北屯圓環附近之萬鑫當舖」外,其餘部分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被告甲○○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 (二)審酌被告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動產擔保標的物為自用小客車、僅繳納十 二期分期付款,尚欠告訴人約新台幣十三萬五千元未清償、對告訴人所生損 害及犯後於偵查中通緝到案,雖承認將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出質,惟未能與 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或取得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認為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三月不宜,併此說明。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二)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三)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四)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 珈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溫 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 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 以下之罰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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