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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3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劉興浪林慧聆蔡志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36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林 慧 聆

法 官 蔡 志 宏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36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