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13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林卉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緝字第13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戊○○

          1 在押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3271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44 、840 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3 、743 、983 、138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戊○○連續結夥三人以上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鐵撬、十字起子、斜口鉗各壹把及鑰匙肆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戊○○單獨或與羅意明、楊嘉榮(以上2 人業均本院另案審結)、己○○(另案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光」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93年9 月間起至94年2 月24日止,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得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嗣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為警查獲(行為人、時間、地點、被害人及財物、行為方式及查獲時間、地點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戊○○於本院之自白、共犯羅意明、楊嘉榮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及共犯己○○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被害人丁○○、丙○○、丑○○、證人甲○○、壬○○、癸○○、乙○○、辛○○、子○○、庚○○於警詢中之指述及證述。

(三)車輛車牌失竊作業- 查獲車輛認可資料2 紙、新竹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2 紙、贓物認領保管單(含贓物領據)7 張及照片19張在卷可稽。

(四)鐵撬、十字起子、斜口鉗各1 把及鑰匙4 支扣案可資佐證。

三、量刑理由:爰審酌被告戊○○年輕力壯,不思以勞力賺取財物,竟竊取他人財物,且行竊次數頻繁,及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行竊之手段,被害人所受之損失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第354 條、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款。

五、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製作,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適用之法條。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琿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3 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13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