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6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易字第362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涂惠民律師
- 國民身分證
- 國民身分證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起訴案號:91年度偵字第4698號、94年度偵字第893 號),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29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3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共同犯違背查封標示效力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乙○○犯違背查封標示效力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引用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如附件)。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39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