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0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304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124號),及移送併辦(94年度毒偵字第684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殘渣袋貳個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民國94年1 月28日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㈡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2 次送觀察、勒戒,第2 次觀察、勒戒於93年5 月21日執行完畢。
㈢詎甲○○於上開第2 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 年內,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93年10月15日0 時許起至94年3 月28日22時許止(不包括93年11月21日至94年1 月28日在監服刑期間),在其位於苗栗縣苗栗市玉華里9 鄰欣園1 號之住處,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
㈣查獲經過:①於93年10月17日16時許,為警在其上開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其所有、供其持有安非他命用之殘渣袋2 個,並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②又於94年3 月29日17時40分,為警在其上開住處執行搜索,並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苗栗縣衛生局93年10月25日苗衛檢字第0930016094號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1 份(94年度毒偵字第684 號第19頁)。
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藥物濫用檢測中心94年4 月7 日確認檢驗結果報告1 份(94年度毒偵字第684 號第62頁)。
㈣查獲現場照片3 幀(94年度毒偵字第684 號第20、21頁)。
㈤扣案被告所有、供其持有安非他命用之殘渣袋2 個。
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7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張 文 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