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3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439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745 號),及移送併辦(94年度毒偵字第900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甲○○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上開3 罪接續執行,於民國91年5 月3 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而於91年11月25日(起訴書誤載為91年12月21日)縮短刑期假釋期滿而視為執行完畢。

㈡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88年12月23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然於保護管束期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撤銷停止戒治,而於90年3 月21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

㈢詎甲○○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之5 年內,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於94年3 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8 月11日9 時許止,在其位於苗栗縣苗栗市○○里○○街302 巷1 號之住處、其駕駛之車上(當時該車停於苗栗縣苗栗市○○路某處)等處,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

㈣查獲經過:先後於94年3 月29日17時40分許、94年3 月30日13時15分許,為警在其友人徐仁光位於苗栗縣苗栗市玉華里9 鄰欣園1 號之住處執行搜索,並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警詢時、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藥物濫用檢測中心先後於94年4 月7日、94年4 月14日出具之確認檢驗結果報告各1 份(94年度毒偵字第745 號卷第27頁、94年度毒偵字第900 號卷第32頁)。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7條。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 秋 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39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