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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7號

恐嚇取財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吳炳桂顧正德楊台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47號

受處分人
乙○○

(即具保人)

          號之1-1

上述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處分人(即具保人)乙○○於民國93年12月1 日,因被告甲○○涉嫌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甲○○停止羈押後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楊台清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7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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