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47號
- 受處分人
- 乙○○
(即具保人)
號之1-1
上述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處分人(即具保人)乙○○於民國93年12月1 日,因被告甲○○涉嫌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甲○○停止羈押後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