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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劉興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92號

上訴人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3 月23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捨棄上訴權者,喪失其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359 條定有明文。另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62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94年3 月23日宣判時當庭表示捨棄上訴,有宣判筆錄在卷可證(本院卷第72頁參照)。故其上訴權已喪失,乃其在捨棄上訴後又提起上訴,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 興 浪

書記官 彭 玟 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2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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