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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7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燦都楊清益顧正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07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燦都

   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顧正德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7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