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8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84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47歲民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協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