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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0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吳炳桂楊台清顧正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40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趙建興 律師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顧正德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0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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