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7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70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6號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434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名稱應補充「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㈢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47條。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本案經檢察官戴瑞麒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