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林燦都楊台清顧正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42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樓之1
被告
乙○○
現於台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

           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燦都

   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顧正德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2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