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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吳炳桂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87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國民身分證

          (現另案於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16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本件犯罪事實均與起訴書所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名稱:引用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標題一證據部分所載(如附件)。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俊鳴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 炳 桂

書記官 蘇 文 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7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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