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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林燦都吳炳桂楊台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7號

具 保 人 乙○○

上述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於民國95年4 月17日,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28 條第3 項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燦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楊台清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7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