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6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易字第367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起訴案號:94年度偵字第2473號),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通 譯 陳俞誠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如下:
一、主 文:丙○○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丙○○與乙○○(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於94年2 月5 日19時許,在苗栗縣竹南鎮○○路長春公園內,徒手毆打甲○○,以此強暴手段,使甲○○交付其所有之NOKIA 牌、OKWAP 牌手機於丙○○,用以抵償甲○○應付之電話費,而妨害甲○○行使所有權。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4 條第1 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刑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