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0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易字第404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5年度偵字第2876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7 月11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下同)95年5 月28日下午3 時30分許,在苗栗縣苗栗市○○里○○路243 號慈濟功德會苗栗聯絡處環保站倉庫內,徒手竊取該環保站所有之電纜線1 捆,長約200 公尺,價值約新台幣3 千元,得手後準備離去時,為該環保站人員乙○○發現報警,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員警據報後趕到現場將甲○○逮捕。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至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新修正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之規定,以銀元3 百元即新台幣9百元折算1 日)。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