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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6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林卉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易字第561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現於台灣台中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5年度偵字第211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 月18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4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民國95年2 月8日凌晨1 時許夜間,至苗栗縣苗栗市○○街20號「天雲廟」外,趁廟宇搭建鷹架可進入廟內之便,攀爬鷹架進入由丁○○居住之廟寺內3 樓,先竊取壓克力製之功德箱搬運至5 樓,竊取由丁○○、甲○○所共同管領之上開功德箱內,近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奉獻金;得手後復回到3 樓處,接續竊取另1 鋼材製之功德箱,並持抽屜旁之桌上該功德箱之鑰匙1 支,開啟後,竊取亦由丁○○、甲○○所共同管領之上開功德箱內,現金6000餘元,得手後花用一空。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盧俊良

法 官 林卉聆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61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