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7號
具 保 人 乙○○
上述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於民國95年4 月17日,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28 條第3 項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燦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