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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楊清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416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在監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825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如附件起訴書所示。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尿液檢體編號對照表。

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藥物濫用檢測中心液檢驗報告。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

三、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四、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製作。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基彰到庭執行職務。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清益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6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