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6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吳炳桂吳炳桂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464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羈押於苗栗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國民身分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358號)暨移送併案審理及追加起訴(96年度偵字第266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6 月29日下午4 時30分許,在本院第4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本件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2 、3 行「甫於民國(下同)95年5 月7 日執行完畢出監」之記載,應予更正為「甫於民國95年5 月6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2 、3 行「甫於民國95年5 月7 日執行完畢出監」之記載,應予更正為「甫於民國95年5 月6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及併案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如附件)。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 文 熙

審判長法 官 吳 炳 桂

書記官 蘇 文 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64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