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9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98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取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6 月1 日犯共同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苗簡字第439 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067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及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