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4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42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4 月21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苗交簡字第328 號(偵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2252號),判處罰金新臺幣54,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