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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4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林靜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42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4 月21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苗交簡字第328 號(偵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2252號),判處罰金新臺幣54,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靜雯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42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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