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3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36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⒈之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與附表編號⒉所列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⒈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⒉所列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 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7年6月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 │2項 │項 │├──────┼────────────┼────────────┤│ 犯罪日期 │93年7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 │93年11月下旬某日起至同年││ │12 月18日 │12月18日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3│臺灣苗栗地方院檢察署93年││及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1296、1573號│度偵字第4543號 │├───┬──┼────────────┼────────────┤│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 ├──┼────────────┼────────────┤│最 後│案號│ 93年度易字第728號 │ 95年度上訴字第425號 ││事實審├──┼────────────┼────────────┤│ │判決│ 94年2月17日 │ 95年3月28日 ││ │日期│ │ │├───┼──┼────────────┼────────────┤│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 ├──┼────────────┼────────────┤│ │案號│ 93年度易字第728號 │ 95年度上訴字第425號 ││確定 ├──┼────────────┼────────────┤│判決 │判決│ 94年3月14日 │ 95年4月20日 ││ │確定│ │ ││ │日期│ │ │├───┴──┼────────────┼────────────┤│合於中華民國│ │ ││九十六年罪犯│ 第2條第1項第3款 │ 不予減刑 ││減刑條例 │ │ │├──────┼────────────┼────────────┤│減刑後刑期 │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年6月(不減刑)│├──────┼────────────┼────────────┤│ 附 註 │苗栗地檢94年執字第791號 │ 苗栗地檢95執字第86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