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5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50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國民身分證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與附表所列其餘減刑後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8 月7 日犯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所列其餘減刑後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吳 炳 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