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5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聲減丁字第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第1 、2 、3 號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第1 、2 、3 號所載,並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第4 號連續加重竊盜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第1 、2 、3 號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第4 號連續加重竊盜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