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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81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劉興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81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第2 、3 、4 號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第2 、3 、4 號所載,與附表編號第1 號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第2 、3 、4 號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42條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興 浪

書記官 陳 建 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81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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