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5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51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3.4.5.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4.5.所載,又減刑後之附表編號2.3.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1.所列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減刑後之附表編號4.5.所列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與減刑後之附表編號1.2.3.所列犯罪所處之刑併執行之。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侵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連續攜帶凶器竊盜及於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4.5.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依附表表列編號4.5.號之罪;附表表列編號2.3.號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