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61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原名吳昌棋
- 被告
- 戊○○
- 被告
- 丙○○
- 被告
- 丁○○
- 指定辯護人
- 王士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870號、95年度偵字第1146號、1591號、203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 月15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3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共同連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沒收。甲○○共同連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沒收。戊○○共同連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沒收。丙○○共同連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沒收。丁○○共同連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本案犯罪事實均與起訴書所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2 條第1 項。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同。
附錄:本宣示判決筆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