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8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交易字第82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2號3樓
(現在台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245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22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有2 次酒後駕車之前科紀錄,仍不知悔改,復自民國96年5 月4 日下午5 時許起,在臺北縣中和市某餐廳飲用3 杯高粱酒(另摻雜開水),至同日晚上9 時許方行結束,已無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能力,於同日晚上10時30分許,仍駕駛車牌號碼4002─HQ號自用小客車(登記名義人為周素秋),自台北縣中和市出發,並由福爾摩沙高速公路「中和交流道」上高速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欲返回其彰化縣彰化市○○里○ 鄰○○路125 號住處。於翌日(即5 日)凌晨2 時15分許,途經國道中山高速公路南下153 公里中線車道處(苗栗縣三義鄉轄境)時,因酒駕失控向右偏移,先碰撞外側車道由蕭振宇所駕駛車牌號碼AG─855 號營業大貨車左側車身(無人受傷),再撞擊內側護欄後,竟仍繼續駕車前行,大貨車駕駛蕭振宇受此驚嚇,遂一路追蹤甲○○至泰安服務區,並報警前來處理,警方見甲○○充滿濃厚酒味,顯有飲酒之跡象,遂以酒精測試器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0. 72毫克,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3 警察隊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85條之3。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