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2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緝字第26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6年11月12日死亡,此有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診斷證明書影本、被告之遺書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96年度他字第29號卷第4 、5 、12、23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