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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2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柳章峰呂曾達林卉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緝字第26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6年11月12日死亡,此有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診斷證明書影本、被告之遺書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96年度他字第29號卷第4 、5 、12、23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林卉聆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26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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