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4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45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即受刑人) 國民身分證
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之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叁月又拾伍日,詳如附表編號2 所載,與附表編號1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業經減刑後所處之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加重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之加重竊盜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 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72 號裁定減刑後所處之有期徒刑叁月,檢察官聲請書所附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業已記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