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9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98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連續踰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不應減刑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所處有期徒刑柒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踰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附表編號1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附表編號2所示之不應減刑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不符合減刑之規定,但仍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第12條之規定,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連續踰越安全設備於夜間│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 │侵入住宅竊盜 │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取││ │ │他人之物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7年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 │、第2款 │第1款 │├───────┼───────────┼───────────┤│ 犯 罪 日 期 │ 88年6月25日 │ 88年9月23日 ││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案號 │度偵字第3464號 │度偵字第4958號 ││ │ │ │├───┬───┼───────────┼───────────┤│ │法 院│ 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後 │ │ │ ││事實審├───┼───────────┼───────────┤│ │案 號│ 88年度易字第1121號 │ 89年度上訴字第1215號 ││ │ │ │ ││ ├───┼───────────┼───────────┤│ │判決日│ 89年1月12日 │ 89年10月24日 ││ │期 │ │ │├───┼───┼───────────┼───────────┤│ │法 院│ 苗栗地方法院 │ 最高法院 ││ │ │ │ ││ ├───┼───────────┼───────────┤│確定 │案號 │ 88年度易字第1121號 │ 90年度台上字第468號 ││判決 │ │ │ ││ ├───┼───────────┼───────────┤│ │判決確│ 89年3月26 日 │ 90年2月8日 ││ │定日期│ │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2條1項第3款 │ 不予減刑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7年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附 註│苗栗地檢89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90年度執字第 ││ │441號 │29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