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05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聲減325),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 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所犯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與編號6 所示之罪(不減刑)所處之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如附件所載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件編號1 、2 、3 、4 、5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件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