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2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即受刑人) 國民身分證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4年7 月某日至同年10月23日止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341 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70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