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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林卉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2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即受刑人)    國民身分證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4年7 月某日至同年10月23日止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341 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70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卉聆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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