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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35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柳章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35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4 所示不應減刑之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罪所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3 、4 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附表編號1、2、3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附表編號4 所示之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不符合減刑之規定,但仍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第12條之規定,與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柳章峰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3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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