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4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48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3 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聲減7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2.3.所示。附表編號2.3.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4.所列犯罪所處之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3 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楊 清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