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3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36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聲減845),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 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楊 清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