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51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林靜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51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3.4.5.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4.5.所載,又減刑後之附表編號2.3.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1.所列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減刑後之附表編號4.5.所列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與減刑後之附表編號1.2.3.所列犯罪所處之刑併執行之。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侵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連續攜帶凶器竊盜及於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4.5.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依附表表列編號4.5.號之罪;附表表列編號2.3.號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5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