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3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130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
- 異議人
- 即受處分人
- 乙○○
國民身分證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於民國97年6 月11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竹監苗字第裁54-F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者,處新臺幣(下同)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前處罰條例第65條第1項之條文:「汽車所有人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經主管機關裁決後逾15日未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或其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而不依裁決或裁定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左列規定處理之: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之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前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因逾期未到案,為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逕行註銷在案,異議人於97年5 月11日9 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MJ-4662 號自小客貨車,行經苗栗縣南庄大橋前為苗栗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員警掣單舉發「駕照註銷駕車行駛公路(禁駛)」之違規,異議人於期限內申訴表示不服舉發,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 款規定裁處罰鍰9,000 元等語。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97年5 月11日駕駛車牌號碼MJ-4662 號自小客車行經苗栗縣南庄大橋前路段時,被苗栗監理站會同當地警員臨檢時,才知駕照在86年被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註銷。異議人並沒有接到交通違規所有信箋或通知單,名字寫錯少一個字怎寄到呢,為此提出異議云云。
四、經查:
(一)本件異議人乙○○自民國85年11月8 日起,即設籍於苗栗縣南庄鄉蓬萊村9 鄰42份2 號處,迄今未曾遷移戶籍,有本院經內政部戶政司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查詢之個人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參;異議人復於本院調查時自承其戶籍在該處等語(見本院97年8 月21日訊問筆錄),再佐以異議人之汽車駕照基本資料,異議人所登記之地址亦為上揭戶籍地址,是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及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向上開地址送達註銷駕駛執照處分通知書及裁決書,並無違誤,合先敘明。
(二)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 項前段、第73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汽車所有人名稱、住所等如有變更,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1 項所明定,且基於便民原則,因應社會現況,交通部公路局另訂定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輛車籍及駕駛人駕籍增設「通信地址」欄位作業注意事項,依該注意事項第1 條、第2 條、第5 條、第6 條規定,因應車主、駕駛人之需要,准予車主、駕駛人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籍及駕籍檔中增列通信地址,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各項通知單之寄達。是異議人雖因未居住於戶籍地址而未受通知,惟其既未向公路監理機申請增列通信地址亦未變更其車籍登記,致未能收受上開舉發通知單,應屬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故其因此所生之不利益,本應由其自行承擔,併予敘明。
(三)異議人雖辯稱:該地址有三戶人家,伊並未收到86年間駕照被註銷之通知書云云,惟據本院向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函詢異議人遭註銷駕駛執照處分通知書之送達情形,經該分局於97年7 月30日以份警五字第0970014007號函覆略以:「蓬萊代辦處屋主甲○○…其86年任職南庄郵局職司郵務員,蓬萊村相關郵件為王君所送達。」等語,有上開書函1 份附卷可稽;又據證人即為本件送達之郵政代辦所即蓬萊代辦處投遞郵務士甲○○到庭具結證稱:「(你是在蓬萊代辦處任職?)郵局以前有代辦所,我是2 、30年來都幫郵局送信,蓬萊代辦處指的就是郵政代辦所。(你何時開始在該處任職?)民國60幾年至今。(苗栗縣南庄鄉蓬萊村是否都是你郵件寄送之轄區?)是。(有寄送過信件到苗栗縣南庄鄉蓬萊村42份2 號?)有。(有寄過異議人乙○○之信件?)有。(次數?)他的郵件特別多,因時間太久了,沒有辦法估算,因有時掛號,有時是平信,有時名字是乙○○,有時是李?興。(他的信件有無本人親收過?)沒有,而該處有幾家,我記憶中有時是他母親,有時是他堂兄弟收。(你有無印象曾經送過監理站或警察之信件?)有。(是否只要異議人之信件,你都會交給異議人之母或堂兄弟?)因他堂兄弟都叫李什麼興,之後信件都打李興的,我交給他母親或他堂兄弟,只要是掛號信件我都會交給住在那裡的人,如沒有人收,我會退回郵局。(一直到現在寄到異議人戶籍資料信件,還是交給他母親或堂兄弟?)是。」等語明確(見本院97年8 月21日訊問筆錄),核與異議人於本院調查時所述:「我母親及堂兄弟均居住在該處」、「我姐妹會回家裡,我母親會跟他們講,請他們轉達。」等語相符,況異議人於97年5月23日向原處分機關提出之申訴書上亦明確敘明:「因本違規罰單寄至南庄鄉蓬萊村42份2 號,不是本人接單,是母親不認識字收了也忘記告訴本人,因至沒去繳罰單。」等語,亦有異議人於97年5 月23日提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述單影本1 份附卷可佐,堪認上開處分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異議人辯稱未收到處分通知書云云,難認可採。
(四)再查異議人之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於86年間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逾期未到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逕行註銷在案,並於86年5 月19日以苗份警行交字第B325號吊銷處分書通知異議人,其上並載明:「一、頭份分局86年5 月19日苗份警行交字第B325號吊銷處分通知書已送達。二、台端接到前項通知書後,已逾15日仍未繳回Z000000000號自小車駕駛執照,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自86年8 月6 日起逕行註銷之。請接獲本通知後,儘速將駕駛執照繳回,不得駕駛車輛,否則一經查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6 款之規定處罰鍰。」等語,有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註銷駕駛執照處分通知書1份在卷可參。而異議人當時之戶籍地址,即係登記在苗栗縣南庄鄉蓬萊村9 鄰42份2 號,原處分機關以掛號郵寄方式,將處分通知書寄送至異議人上開應受送達處所,並無違誤。
(五)又異議人逾期未繳回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故於86年8 月6 日起遭監理機關逕行註銷駕駛執照,1 年內不得再行考領,此經前揭處分通知書上明確記載,且該處分通知書業經合法送達,已如前述,足認異議人自86年8 月6 日起其駕駛執照已遭註銷。然異議人竟於97年5 月11日9 時25分許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自小客貨車,為警查獲,此據異議人自承在卷,並有苗栗縣警察局苗縣警交字第F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佐,可證異議人無照駕駛之違規事實堪予認定。復查,異議人於91年7 月26日另因有違規停車之行為,遭監理機關裁罰罰鍰900 元,並於91年8 月20日將駕駛執照收回之紀錄,有原處分機關之違規查詢報表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佐,是異議人是時既已依規定將駕駛執照繳回監理機關,嗣後辯稱其不知駕駛執照遭註銷乙情,洵無足採。
(六)從而原處分機關審酌異議人違規情形,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對異議人違規行為裁處9,000 元之罰鍰,核無不當。本件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