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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9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林佩儒林佩儒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易字第1093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

      甲○○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925、5223、5350號),嗣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本院裁定進行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20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劉秀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472 號、96年度易字第13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9 月、10月確定,嗣因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減為有期徒刑4 月又15日、5 月,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於民國96年7 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㈡乙○○與甲○○係朋友關係,依其等之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均可預見如將己有之帳戶提供予身分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即有可能用以幫助詐騙集團作為收取他人款項之用,以遂行詐欺犯行,竟因缺錢花用,不惜發生上述結果,而基於幫助他人易於實現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由乙○○聯絡收購帳戶之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李國方」之成年男子,於97年3 月24日,共同前往甲○○位於苗栗縣苗栗市○○里○ 鄰○○路47之1 號住處,由該自稱「李國方」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2,000 元之代價,向甲○○收購其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嗣取得甲○○前開帳戶資料之詐騙集團成員,推由不詳人士於97年3 月31日下午5 時54分許,撥打電話向丙○○謊稱為東森購物公司客服人員,表示丙○○先前在購物時,繳費發生錯誤,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致丙○○不疑有他,而依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晚上8 時4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3 段183 號第一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以現金存入10萬元至前開甲○○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並旋即遭該詐欺集團成員將該款項提領一空。嗣丙○○匯款後,察覺有異,經報警處理,始知受騙。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條第1 項。

四、附記事項:按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係指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他人犯罪,並非實行正犯,在事實上雖有二人以上共同幫助詐欺,要亦各負幫助詐欺罪責,無適用該條之餘地(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248 號判決、33年上字第793 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乙○○及甲○○固在事實上共同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依上說明,仍各負幫助詐欺取財之責,無論共同幫助之餘地,起訴意旨認被告乙○○、甲○○係共同正犯,容有未洽,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不服本件判決,而有前項所列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本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法 官 林佩儒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法 官 林佩儒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93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